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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2024年3月19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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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物品损坏,该由谁承担责任?
本期法官
马青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审判庭法官。

案情简介:马女士将自己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了做生意的王先生,双方约定租期两年,月租金2000元,水电暖及物业费按月支付。房屋出租时,屋内已配备家具、热水器、洗衣机等物品。马女士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再三叮嘱王先生,房屋是自己新装修的,屋内的设施也是全新的,务必请王先生爱护。然而,王先生在租赁房屋9个月时便开始拖欠房租,马女士给王先生打电话催要房租时,王先生称因生意失败,已无力继续承租,过几天就去退房。马女士收房时发现屋内部分物品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马女士让王先生对损坏的物品进行赔偿,王先生却拒绝赔偿。马女士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对损坏的墙面、热水器、插座、沙发等物品照价赔偿。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与双方一同前往案涉出租屋内查看房屋受损状况,经过释法说理,双方对房屋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及需要注意的事项都有了详细的了解,经过法院调解,王先生同意对损坏的插座及墙面进行修复,并向马女士赔偿其他物品损失共计1500元。

法官说法:钱物两清,完璧归赵,这应该是房东和租客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当房屋或者设备受损,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这得分情况来说。如果是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3.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是承租人造成的损坏:1.出租人对于其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房屋损坏是正常损耗,并非由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承租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损耗是指由于房屋老化造成的损坏问题,出租人应对此承担维修义务;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除了以上责任认定方式,还受合同条款的影响:如果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维修条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法官提醒房屋租赁双方:一是在签订租房合同时,要当面查验承租房屋,清点屋内设施,列明物品清单,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做好交接清单。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能否饲养宠物等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等加以约定。必要时房东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房屋出租期间的保证金。二是租赁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正当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妥善保管房屋内的物品、不擅自进行改造等。三是在结束租房后退租交接时,双方同样应当查清承租房屋的状况,列明交接物品清单,并注意妥善保管聊天记录、视频、照片等证据,以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字整理 记者 徐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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