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8 2024年5月29日
百姓热线
放大 缩小 默认
业务招待费

@青山: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发生额的60% 计入企业开办费,随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随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剩余40%部分,随开办费的不同扣除方式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