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发出报告财产令、进行网络查控、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评估拍卖、变卖财产、搜查、拘传、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诸多执行措施。其中限制消费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有关消费行为,避免恶意逃避债务行为,以此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一、限制消费如何启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此可见,限制消费措施的启动包括: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两种方式。
二、限制消费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由此可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即有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据被执行人属性不同,限制消费措施的主体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当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时,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的主体仅为该自然人,但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被限制消费的不仅仅是单位,还包括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
五、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
1.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完毕;
2.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3.涉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在变更后可以申请解除;
4.涉及单位的四类人员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
5.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经批准可暂时解除。
六、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途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应当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院书面提出纠正申请,在收到书面申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