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正处于供暖季。有不少市民向晚报社区记者反映,在近一个多月的供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希望记者予以关注。
李先生:他今年1月份入住汇鑫市场一号小区,10月15日,到了供暖时间小区物业一直未供暖,他去物业询问时,物业工作人员说,小区入住率低无法提供供暖服务,李先生查看购房合同后认为,合同中未规定因入住率低而不供暖的条款,现在物业不供暖,家中又十分寒冷他被迫外出租房。
火车站街道办事处富民路社区工作人员说,汇鑫市场一号公寓建于2013年,共有240套住房,现入住15户,因入住率不足15%无法提供供暖服务。他们已与物业协调,已入住住户可前往汇鑫物业办公室领取购买电暖气的钱。
供暖季因为入住率低不给供暖,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省法律援助中心李律师说,如果交房时,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上对供暖时间有明确约定,在约定时间内对方没有履行,那么这就属于违约行为。假如合同上没有对其约定,双方可以协商。
张先生:他居住在小桥碧桂园二期,是集中供暖,10月15日供暖后家中温度一直不达标,他想观察几天温度后再缴纳取暖费,11月11日,负责给该小区供热的西宁天诚热力有限公司就给他发来了缴费提醒短信,称其如果再不缴纳取暖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对未缴纳取暖费的业主进行关阀,关阀后屋内设施出现冻坏、冻裂等现象,造成的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张先生认为,他每年都按时缴纳暖气费,今年只是稍微延迟了几天就被短信威胁,心里感到很不舒服,如果关阀造成损失该怎么办?
西宁天诚热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给市民发送的短信只是一个提醒,只有四五年不缴暖气费的市民家中才会被关阀,如果市民家中温度不达标,可以拨打客服电话,他们会派师傅上门查看原因。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记者 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