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县、区应急管理局和园区环安分局应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西宁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第九条 实名举报查实后,受奖励的实名举报人有效证件上载明的姓名(组织、单位)与受理部门记载一致的,方可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发奖人员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无法通知的,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