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网络女主播因模仿中国田径运动员吴艳妮引发热议,相关话题冲上热搜。
在视频中显示,这名主播通过模仿吴艳妮的穿着、妆容以及标志性动作吸引观众打赏,并以明码标价的方式接受礼物,提供特定表演,如跳舞、一字马或吴艳妮赛前的经典动作。
目前,该女主播账号已被禁止发布作品。对此,记者最近从抖音安全相关负责人处获悉,平台禁止直播模仿名人博流量行为,如举报属实将中断当场直播,多次违规不整改的,视情形予以短期封禁、无期限回收直播权限等不同程度的处罚。该事件涉事账号曾发布低俗视频,所以根据平台规则予以禁止投稿的处置。
那么,该女主播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侵权?什么情况下模仿不侵权?记者采访律师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解读。
女主播模仿吴艳妮“经典动作” 涉嫌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表示,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依法受法律保护。其中,民法典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现实中,如果模仿者通过刻意化妆等手段,使用与明星形似的外貌或声音,并且有意或无意地导致公众混淆,误以为是明星本人,这确实可能涉嫌对明星肖像权等构成侵犯。若在这一过程中,存在打着明星旗号进行低俗演出,或者故意进行歪曲性模仿、丑化性模仿,则有可能对被模仿者名誉权等构成侵害。
张柄尧介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将足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定义为混淆行为。2019年该法修订时,在第二条将原来经营者定义中的营利性删除掉。具体司法实践中,目前也将自然人列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格诉讼主体。其中,包括使用明星专属标志、口头禅、特定造型等具有独特识别性的元素,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混淆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受到法律规制。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如果网络主播明显是模仿吴艳妮的方式在直播中接受打赏等活动,且模仿者未明确表明其仅为模仿者,并非吴艳妮本人,则应当认定其目的是利用吴艳妮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误导消费者“以为是吴艳妮本人”进入直播间并观看商演,符合“商业混淆行为”的特征,这种情况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
郭刚表示,网络并不是没有边界,上网也要有敬畏之心。对此,平台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凡使用与名人明星相似或相同的账号名称、头像的,应结合其简介、账号内容、直播内容等判定其实质上是否存在误导公众、不正当竞争之嫌,责令其改正,并视严重程度采取禁言、封号等处罚措施。
模仿的法律边界
是否对被模仿者权益造成损害
其实,现在有很多模仿秀。那么,模仿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什么情况下模仿不侵权?
北京端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仲凯律师表示,模仿的法律边界主要在于是否会对被模仿者的财产权益、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一般社会生活中,如果模仿者的行为不对被模仿者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获取经济利益,正当使用,通常不易构成侵权,比如出于个人喜爱而模仿、欣赏,或在私人聚会、单位年会等非营利性活动中模仿。而如果模仿者利用与被模仿者相似的形象来获取商业利益,比如获取打赏、广告代言、带货直播等行为,或模仿者诋毁、侮辱、歪曲被模仿者形象,降低其社会评价,则可能会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上述女主播的行为如果涉嫌侵权,吴艳妮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仲凯表示,如果女主播的模仿涉及侵犯吴艳妮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吴艳妮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若涉及著作权侵权,也可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人恶意诋毁、造谣吴艳妮,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吴艳妮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报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