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市民致电晚报热线询问,听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了调整,具体交存标准是多少?就此,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就市民关注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哪些房屋需要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根据《西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2024年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层高六层及以下未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的标准交存;层高六层及以下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20元/㎡的标准交存;层高七至十一层的住宅,按189元/㎡的标准交存;层高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按216元/㎡的标准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标准执行时点是什么时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遵循“同一幢楼统一标准”的原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新标准收取(2024年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在2025年1月1日以前取得商品房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按旧标准收取(2013年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什么时候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购买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期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现房在房屋交付前,买受人应当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哪些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情形。记者 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