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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2025年4月25日
社区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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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权益受保护房东不能强收房

近日,市民赵先生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他在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租赁了一间公寓,还未到期房东却以未收到房租为由让他搬走,不知这种行为是否合理?自己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事件回放

赵先生说,他去年年底从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租赁了一间公寓,租金为每月1200元,管理公司要求签订合同,并一次性交清押金和一年的房租。上周,他在家休息时,房东王女士突然来访,称她将房屋托管给管理公司代为租赁后,对方一直拖欠房租至今未给,现在要求他十天内搬走,否则就会强行收房,他随即联系到管理公司,对方称后期会给房东打款,不会影响他居住,但房东多次催促他搬走,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双方说法

租户赵先生认为,他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一年,目前仅居住了5个月,合同并未到期,况且自己是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房东没有直接联系,所以对方要求自己搬走属无理要求,自己无法接受。

房东王女士认为,目前自己的房屋被租赁出去已经好几个月了,却未收到房租,多次联系管理公司要款,但对方总以各种理由推托,导致经济受损,为了避免更多的损失,只能让租户搬走,作为房东有权处理,至于租户和管理公司的合同应该由他们自行解决,与自己无关。

律师说法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罗艳婷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3条:合法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单方解除;第722条: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后,出租人不得以第三方违约为由干扰承租人使用权。

案件中,如果赵先生与房屋管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该公司也持有房东的授权委托书,则其代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赵先生已履行付款义务即享有合法居住权。那么,房东与管理公司之间的租金支付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影响赵先生的租赁权。房东应通过司法途径追讨管理公司欠款,而非直接要求赵先生搬离。

建议赵先生固定‌证据,保存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记录与房东、管理公司沟通的录音或书面等材料。同时可通过律师函或书面声明向房东明确:赵先生已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房东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或收回房屋。也可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权。记者 毓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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