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反映,他2022年入职了市区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后,人事部门在工作群里发布了相关制度让大家尽快熟悉,其中规定若员工需要加班,应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公司无须支付加班费及因加班获得的调休必须当月休完。2024年3至5月由于工作繁忙他和同事需要加班,其间的调休也无法当月休完,部门主管李某便向人事部门发送了电子邮件,内容为“3至5月部门工作繁忙,员工没有可以调休的空间,现提出两项申请,延长调休使用期限,并批准部分人员的加班。”邮件附件中还注明他在3至5月间共加班30天等内容,人事部门回复会了解具体情况后给出解决方案。2024年8月,他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结果公司以电脑出现病毒为由拒绝给他支付之前的加班费,他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
该公司负责人说,前人事因操作不当导致公司的文档及邮件全部不见了,他们也是从张先生主管领导那里了解到当时申请的大概内容,但最终解决的方案及具体加班的天数现在无从考证,所以无法向其支付加班费。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加班应获得加班费用,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如果员工能证明加班事实,公司仍须支付加班费用。即使审批未通过,只要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如果用人单位掌握证据而不提供,需承担不利后果。现在公司因自身问题无法提供记录,可能需承担举证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符合应获得加班费的条件,公司不能以审批流程或记录丢失为由拒付。建议张先生先与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张先生支付加班费用。记者 俪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