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返回首页 标题导航 版面导航 版面概览  
A04 2025年5月30日
要闻
放大 缩小 默认
《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
本期法官

元丹措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三级高级法官

202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总则、家庭责任、政府支持、学校指导、社会协同、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心理健康、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条例》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帮助未成年人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帮助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毒品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六)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其正确对待挫折和压力,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培养其乐观、包容等心理素质和健全人格,提高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

(七)帮助未成年人增强网上信息识别和自我防范意识,提高网络学习交流能力,引导其养成良好用网习惯,预防沉迷网络,自觉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

(八)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九)培养未成年人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十)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内容。

《条例》明确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强调了社会的指导作用。突出了我省家庭教育的特点,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加了心理健康、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和专业的建设、并写入了具有我省家庭教育特色的“村史馆”的做法经验,更具有地方特色和操作性,充分确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确实施。

《条例》从法律角度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属地位解放出来,细化了家庭教育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起家长、学校教育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让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合作共生,构成了一个全社会协同育人、合作育人的教育网络,为我省促进家庭教育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孩子成长中大多数问题出现在家庭教育,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往往都能看到家庭教育的缺失,强化家庭教育是促进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措施。法律介入家庭教育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最基本的陪伴和关爱,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家长更应该以身作则,切实履行职责,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如《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研究解决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家庭教育指导问题,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条例》的实施,必然会带来我省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认真研读《条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