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陈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2022年3月他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爷爷名下的房产并完成房屋过户。近期,他的两位姑姑将他诉至法院,主张该房屋所购的金额并未实际支付,应由陈先生分别支付给两位姑姑。陈先生表示,与爷爷签订了买卖合同,成交金额15万元,也是爷爷赠与的意思。
2025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支持了两位姑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某应当就“符合赠与”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爷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按陈某某所称,其与其爷爷之间是赠与关系,理应以赠与办理过户,但其却以买卖合同办理过户,与常理不符。故案涉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现案涉《西宇市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买受人陈某某应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其提交的发票只是计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其实际支付15万元房款,其提交的完税证明亦无法证明实际付款的事实。故合同约定的15万元房款未实际支付。爷爷对陈某某享有债权,现老人已经去世,该债权属于遗产范围,两位姑姑作为继系人均有权主张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该15万元债权对应各自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陈先生应向两位姑姑支付房款。
陈先生对法院的判决感到疑惑。他说,我向法院提交的完税证明等材料是我当时办理过户手续时的材料,为什么法院判决书中说该证据不能证实我实际支付?
就陈先生的疑惑,记者咨询了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的韩律师,韩律师表示:过户手续及计税凭证并不是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形式的付款凭证,办理过户手续时所需要交纳的税金仅能代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能证实案涉合同项下15万元的购房款已经实际支付。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就是因为陈先生对付款证据的重大缺失所致;建议当事人强化证据搜集意识。 记者 寒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