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房屋不经常居住空置系业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业主不能以不常居住房屋空置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可依据各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
案情简介:
业主王某于2017年购买了大通县某小区的商品房,建筑面积120多平方米,于2018年正式入住,入住期间王某按时支付物业费。2021年开始王某因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地居住生活,该房屋处于空置状况,空置期间王某偶尔回来查看。2024年4月,小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王某未支付2022年、2023年期间的物业费为由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王某辩称,已口头向物业公司说明房屋不经常居住是空置房,未享受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也未产生垃圾,不应支付物业费。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为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书面的物业合同,王某未支付2022年、2023年期间的物业费,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用于公共设备的日常维护、绿化保洁等,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业主不能以不常居住房屋空置为由,不支付物业费。经法院主持调解,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王某当庭支付了2022年、2023年物业费。并当庭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2024年物业费减免30%,物业公司通过申请并登记确认。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用于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保洁等,多为针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而支出的费用,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业主进行的服务。故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房屋不经常居住空置系业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业主不能以不经常居住空置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接到开发商的房屋交接及入户通知书并领取房屋钥匙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但根据《青海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空置房产,房屋装饰装修后,业主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不入住使用,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的;或者房屋未装饰装修,且水、电等计量度数未发生变化,同时未堆放物品的,当期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计收,但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减免物业费的书面申请,约定有关事项。(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