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他的房屋出租合同到期,给租客退还了押金后发现对方欠缴物业费,多次联系对方却不予理睬,希望通过晚报找到解决的办法。
事件回放
王先生说,他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屋空置,今年四月以1500元/月的价格将房屋租给了李某,租赁期为半年,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押金为一个月的房租,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由租客自行承担,李某将半年房租和押金一次性交给了他。本月初,租赁合同到期,李某将钥匙交还,双方一同核对家中物品完好后他便将押金退还给了李某,前几日他去物业交暖气费时被告知拖欠了半年的物业费,所欠日期恰好是租赁期间,他便联系李某让其补缴费用,但对方却以已退押金为由不予补缴。
双方说法
王先生认为,合同里明明写着物业费由租客承担,退押金只是确认房屋无损,并不包含费用结算。他拖欠半年物业费是事实,如今却推卸责任,这是典型的逃避义务,现在物业催缴,理应由其进行补缴。
李某认为,当初合同到期时明确让房东检查无误后退还押金,就代表双方已经结清所有费用。如果物业费有问题,为什么退押金的时候不提?合同里确实写了物业费由我负责,但王先生当时没和物业核实,直接退了押金,现在反过来让承担物业费很不合理。
律师说法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由租客自行承担”。这一约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其缴纳义务人明确为租客李某。王先生作为房东,在代为垫付后,有权依据合同向李某追偿。
其次,租客李某提出的“退还押金即代表双方已结清所有费用”的观点,在法律上难以成立。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押金的主要功能是担保。押金的返还不应被当然地、自动地解释为对所有未结费用的豁免。因此,并不能免除李某根据合同应承担的缴费义务。李某的行为实质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王先生可先与李某协商要求对方支付,若对方拒不支付,在已经代付的情况下可向对方追偿。记者 毓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