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国静)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我市曝光4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营造安全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2024年2月28日,西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西宁某商业综合体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业综合体用电服务外包单位(青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两名电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对承包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该商业综合体及劳务公司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商贸综合体、劳务公司分别作出处15000元和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商贸综合体主管人员王某某、直接责任人员景某某分别作出处3000元、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4日,西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青海某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7月24日,西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西宁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维修车间东北角出口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明显的标志,未为焊接与热切割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焊接眼护具等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2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管人员马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作出处2000元和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9月25日,西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青海某丝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马某作出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